受理科室:综合保险科
申请应具备的资格与条件
1、持有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和《营业执照》,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。
2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,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,能确保供药安全、有效和服务质量。
3、严格执行国家、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,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;
4、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,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;
5、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,营业人员需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。
6、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,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的布局规划,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,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(如电脑、POS机连接电话网络等)。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零售场所、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。
申请所需材料:
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,应向我科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下列材料:
1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营业执照的副本;
2、药士以上或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;
3、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;
4、药品监督管理、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;
5、经药监部门审查的,所出售的药品生产厂家和批发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材料;
6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;